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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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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