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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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薛聖耀 被告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其興 被告 張江裕美
江 王玉珍 陳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江其興、張江裕美、江王玉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江其興、陳秀珍、江王玉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江其興、張江裕美、江王玉珍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一,餘由被告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江其興、陳秀珍、江王玉珍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今喜公司)前於民國106
年3月7日邀同被告江其興、張江裕美、 江王玉真 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貸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兩造並簽訂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約定償還期限為1年,至107年3月7日止,在借用期限內得循環動用,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今喜公司應在上開天數內還清本息。貸款利率部分,依系爭借據第5條第2款約定係按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2.05%計算(訂約時1.115%)目前為3.165%,另系爭借據第6條並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給付遲延利息者外,並就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如視同全部到期,且經伊轉入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再加計1%後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利率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內)或20%(逾期六個月以上)固定計算。
㈡今喜公司於106年3月7日另邀同江其興、陳秀珍、江王玉
珍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貸2,000,000元,兩造並簽訂綜合授信契約(下稱授信契約),約定償還期限為1年,至107年3月7日止,在借用期限內得循環動用,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被告應在上開天數內還清本息。
就貸款利率部分,依系爭借據第4條第1款約定係按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年率2.05%計算(訂約時1.115%)目前為3.165%,另系爭借據第5條並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給付遲延利息外,並就應還款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視同全部到期,且經伊轉入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再加計1%後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利率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內)或20%(逾期六個月以上)固定計算。
㈢詎今喜公司就附表一、二所示貸款均僅繳納本息至107年5
月6日,尚欠如附表一、二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幾經催繳仍未繳至正常。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伊於107年7月9日將上開借款轉列催收款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借據影本、系爭授信契約影本、利率查詢單、放款客戶查詢單(見本院卷第50至73頁)在卷可稽,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本院合法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本件今喜公司積欠原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而江其興、張江裕美、江王玉真為附表一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江其興、 陳秀真 、江王玉珍則為附表二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渠等各就附表一、二所示債務,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但書、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一┌───┬──────┬──────┬───┬───────┬────┐│編號│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年│││││年息)││息)│├───┼──────┼──────┼───┼───────┼────┤│1│10,000,000元│107年5月7│3.165%│107年6月7日│0.3165%││││日起至107年││起至107年7月│││││7月8日止││8日止││││││├───────┼────┤││├──────┼───┤107年7月9日│0.4165%││││107年7月9│4.165%│起至107年12月│││││日起至清償日││7日止│││││止│├───────┼────┤│││││107年12月8日│0.833%││││││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二┌───┬──────┬──────┬───┬───────┬────┐│編號│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年│││││年息)││息)│├───┼──────┼──────┼───┼───────┼────┤│1│1,000,000元│107年5月7│3.165%│107年6月7日│0.3165%││││日起至107年││起至107年7月│││││7月8日止││8日止││││││├───────┼────┤││├──────┼───┤107年7月9日│0.4165%││││107年7月9│4.165%│起至107年12月│││││日起至清償日││7日止│││││止│├───────┼────┤│││││107年12月8日│0.833%││││││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