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7號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靜惠
陳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弘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