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李文旗
李胡阿哖 翁淑貞 劉明娥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鑫 律師住桃園市○○路○○○號2樓原告 黃國立
黃國邦 許陳素 許登淵 許慈娟 被告 戴天祥
何福明 華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被告順華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明順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