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540號原告國賓大地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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