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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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債權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丁明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違約金約定條款(貴公司聲請狀所附總約定書僅有目錄,未有內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