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處分人陳運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運強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被告即受處分人陳運強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1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受處分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予以駁回確定,而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經該所依法務部110年3月26日修正前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評估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7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110年2月22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迄今尚未滿6月等情,有
110年1月15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78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堪認定。
㈡又受處分人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78號裁定及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而自110年2月22日起入所執行強制戒治迄今,其在生活規律評估方面之日常作息、生活紀律、行為表現等項目所得成績均為4分(滿分為
5分,以下同),為良好等級,整體表現為合格,在調適課程參與評估方面之體育活動、宗教教育、行為表現等項目所得成績均為4分,為良好等級,結果亦為合格,至尿液檢驗結果則為陰性反應,經審核後,其調適期評估結果為合格一情,有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存卷可參。而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乃以受處分人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加課程、表現穩定,及依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函頒之新評估標準計算後,其總分為46分,未達60分為由,認無繼續執行戒治處分之必要,遂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此有該所110年5月7日高戒所輔字第11009001770號函附卷足憑。
㈢是本院依受處分人於戒治期間之上開整體表現,並考量倘依
新評估標準計算後之結果,足認受處分人應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強制戒治處分,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鄭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