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70號
原 告 厚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志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
被 告 穎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梅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
鄧文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