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請人 邱芷柔
代理人 邱錦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佐,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92ND0060158-7--92ND0060171-0
14
14000
002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91993-7
1
1000
003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95394-7
1
1000
004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1528-0
1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