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請人 邱芷柔

代理人 邱錦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佐,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60158-7--92ND0060171-0

14

14000

002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91993-7

1

1000

003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95394-7

1

1000

004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1528-0

1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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