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
附民原告 蔡慧昇
附民被告 周柏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緝字第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音儀
法官周宛瑩
法官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
附民原告 蔡慧昇
附民被告 周柏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緝字第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音儀
法官周宛瑩
法官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