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53號
原告 鍾杰勳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石新發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石新發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