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東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東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東簡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藍波刀壹把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宣告緩刑二年。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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