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六六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肆拾壹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