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矽統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簡誠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矽統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配合民國108年2月1日財團法人法施行,擬修正捐助章程之內容如附表所示,業經其向主管機關教育部申請辦理,為此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民國108年5月10日召開第7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擬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且已向教育部申請辦理等情,有財團法人矽統教育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108年10月1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24778號函、財團法人矽統教育基金會第7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暨出席記錄、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各1份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3條係修正捐助基金之種類、第5條修正董事之人數及增訂董事專長經驗資格條件與親等限制、第6條係增訂董事之消極資格限制、第7條係修正董事任期與連任人數比例規定、第8條係修正董事會之職權、第9條增訂董事會運作方式與第10條係修正董事會之決議方式,第11條與第12條係修正聲請人財產之管理方式、第14條第2項係賸餘財產歸屬範圍之變更修正,皆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3條、第5條至第12條、第14條第2項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其中第1條載明適用之法律,第2條係文字與業務範圍修正、第4條僅為主事務所地址之變更,第13條係許可事項變更之程序、第14條第1項係撤銷、廢止、解散之程序、第15條係捐助章程修訂日期、第16條係章程變更之施行時間,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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