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十一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九十七年九月一日│九十七年九月一日│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號│九號│四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七九│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七九│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六九││實││九號│九號│五號││審├────┼───────────┼───────────┼───────────┤││判決日期│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九十八年四月十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七九│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七九│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六九││判││九號│九號│五號││決├────┼───────────┼───────────┼───────────┤││判決確定│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九十八年五月四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七九九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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