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叁、肆、伍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叁、肆、伍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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