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1月06日犯修正前刑法第28條、56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共同連續竊盜罪項,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並已於96年7月5日因縮短刑期執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出入監簡列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云云,依上開規定反面解釋,本件受刑人既已執行完畢出監,顯不符聲請減刑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