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7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79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24日上午11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戊○○、丁○○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參
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戊○○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如附表編
號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申請單、放款借據、放款
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
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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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1796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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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貳萬肆仟參佰肆拾│96年01月25日起│3.43﹪│96年02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捌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前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
│002│貳萬伍仟零肆拾參│95年07月01日起│3.43﹪│95年08月02日起│過六個月者,按前│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003│伍萬元│95年07月01日起│3.43﹪│95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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