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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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宜蘭縣壯圍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听洲 訴訟代理人 黃礪仕 被告 林健熙
林銘功 林圳泉 林俊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
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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