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10號聲請人 林榆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蘇美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林榆詔」或「 林楡詔 」?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