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宏梅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不動產附表。
二、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宏梅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不動產附表。
二、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