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一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欽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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