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一0號
移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所為之竹監三字第裁五一─E0000000
0、第裁五一─E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均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裁決理由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騎乘車號0000000號輕型機車,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八分許及同年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新竹市○○路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處所停車,經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警員掣單舉發,因受處分人未依規定到案,乃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各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早已於八十七年六月間,將上開車號0000000號輕型機車以一萬元之價格典當於新竹市○○街○○號之勝利當舖(現已歇業),並至同年九月間因無力贖回而死當,同年十月間,聲明異議人復介紹友人 張鎮 來至該當舖購買中古車,嗣後聽老闆說該車已被張鎮來以一萬零五百元買走,且機車違規是九十一年的事情,與我無關等語。
三、經查,本件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所為之竹監三字第裁五一─E00000000、第裁五一─E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係依據新竹市警察局分別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及同年七月二十四日之竹市警交字第E00000000、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內容,因受處分人未於所指定之同年七月二十九日及同八月二十六日到案而依法逕行裁決。然,本件違規時間係在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及同年月二十七日,距離本次裁決日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已達二年有餘,裁決機關延宕多時始予裁決,顯有行政怠惰之嫌;雖經本院查詢上開機車目前仍登記於異議人名下,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一紙在卷可憑,惟尚無法以異議人目前仍係車主即遽以認定二年多前異議人有前開違規行為,原裁決機關於收受移送二年半後始予處理,亦有失職之處,若遽予聲明異議人裁罰,顯失公平正義,並有對聲明異議人突擊之虞,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以撤銷,另諭知聲明異議人不罰。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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