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
戊○○丁○○己○○丙○○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王屏夏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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