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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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神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王秉鋒 、黃芷稜、 王文福 、 許金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相對人神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發票前、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相對人神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王秉鋒。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