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7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237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法官一人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名義署押參拾柒枚(含署名拾枚、指印貳拾柒枚),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十九時許,在彰化縣溪湖鎮朋友家中飲用蔘茸酒一杯半後,明知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凌晨零時許,騎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機車,沿彰化縣○○鎮○○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凌晨零時三十三分許,行經彰水路「溪湖糖廠」前時,為執行路檢勤務之員警發覺有異而予以攔停,經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當場測得其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零點七五毫克,已達員警依法舉發酒後駕車違規及移送偵辦公共危險罪之標準。甲○○因恐其酒後駕車行為遭追訴處罰,為圖掩飾身分以卸免刑責,遂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當場冒用其兄乙○○之名義接受詢問、訊問,並接續偽造如附表所示乙○○名義署押、偽造乙○○名義私文書,交付員警及檢察官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乙○○、檢警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交通主管機關對交通違規事件裁罰及處理車輛保管作業之正確性。嗣為警查獲,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二、證據名稱:
(一)證人乙○○於偵查中之證述。
(二)酒精濃度測試單、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三)指紋卡片。
(四)口卡片影本。
(五)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逕行逮捕通知書。
(六)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偵訊(調查)筆錄。
(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
(八)被告自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受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編號│時間(民國)│地點│偽造之署押所在及數量│├──┼───────┼────────┼──────────────┤│一│九十年十一月二│彰化縣彰水路溪湖│酒精濃度測試單之「被測人」欄│││十一日零時三十│糖廠前│處,偽造「乙○○」署名及指印│││三分││各一枚│├──┼───────┼────────┼──────────────┤│二│九十年十一月二│彰化縣彰水路溪湖│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十一日零時三十│糖廠前│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三分││通知者簽章」欄處,偽造「 彭維 │││││忠」署名一枚│├──┼───────┼────────┼──────────────┤│三│九十年十一月二│彰化縣警察局溪湖│指紋卡片上偽造「乙○○」指印│││十一日│分局埔鹽分駐所│十八枚│├──┼───────┼────────┼──────────────┤│四│九十年十一月二│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口卡片影本上偽造「乙○○」署│││十一日│分局埔鹽分駐所│名及指印各一枚、│├──┼───────┼────────┼──────────────┤│五│九十年十一月二│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逕行逮捕│││十一日│分局│通知書上偽造「乙○○」署名、│││││指印各三枚│├──┼───────┼────────┼──────────────┤│六│九十年十一月二│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九十年十│││十一日一時三十│分局│一月二十一日偵訊(調查)筆錄│││分││上偽造「乙○○」署名三枚、指│││││印四枚│├──┼───────┼────────┼──────────────┤│七│九十年十一月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十一日十二時五│檢察署內勤偵查庭│上偽造「乙○○」署名一枚│││分│││└──┴───────┴────────┴──────────────┘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