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 彭森和 所簽發,以臺灣土地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5年4月3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5,000元,支票號碼第ALB0000000號之支票1紙,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彭森和│臺灣土地銀行苗栗分│95年4月30日│15,000元│ALB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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