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碧玉 │苗栗縣三灣鄉農會│95年1月31日│7,8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