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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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28號原告 孫惠玉 被告 龔昱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第46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因配偶中風,急需籌措醫療費,於民國106年5月23日凌晨在桃園市○○區○○路00號1樓之統一超商將附表所示12件古玩(下合稱系爭古玩)交由被告代售,被告未能如期售出,原告於106年5月26日要求返還,被告推拖搪塞,拒絕返還,將系爭古玩侵占據為己有,致原告因此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43,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惟提出書狀抗辯:系爭古玩在被告手上弄掉,被告願意負起賠償責任。但被告從事玉石買賣12年,系爭古玩可分成古玉、白玉、臺灣藍寶三大類。其中古玉類4件非和闐玉,且雕刻彎彎曲曲,明顯是後期仿古,仿的非常粗糙,又古玉經過時間洗禮會在表面形成一種膜,發出勻稱光澤,業界稱為寶光,但原告交付之4件古玉並沒有寶光,每件市場價約300元至1,200元。系爭古玩中之白玉類2件不帶石皮,只用線綁起來,連個中國結或珠子都沒有,每件市場價約2,000元至6,000元。系爭古玩中之臺灣藍寶類6件不是透明的,只是花東地區所產的綠碧玉,其中附件編號7所謂海水藍寶,摸起來會刮手,且看不出雕刻何物,只是件雕刻失敗的玉石作品,花東綠碧玉市場價格約200至300元。通常價值上萬元的玉石都會有鑑定書,系爭古玩均無鑑定書或鑑價書,且雕工粗糙或根本沒雕工,當初原告交給被告時,只有2件有盒子裝,花東玉石用小布包裝,其他用塑膠袋裝在一起,很容易就會撞到缺角,如此放置之系爭玉石,總重量約150公克,不可能有54萬多元的價值,被告願意以20,000元賠償原告的損失等語。
四、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
(一)原告前揭主張系爭古玩遭被告侵占等事實,業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刑事判決犯刑法第335條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侵占系爭古玩之不法侵害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係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之故意行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依前揭規定,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主張系爭古玩價值543,000元,請求被告賠償,惟被告以前詞置辯,否認系爭古玩有543,000元之價值,僅願賠償原告20,000元。關於系爭古玩之價值,證人 黃俊瑋 於本院結證:我從高中做玉石加工和買賣到現在大約快35年;一般來說玉石依據硬度、厚度等等會影響其價值;提示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附表,以文字沒辦法看出價值,一定要看實物;我的專業是玉石,古玩類我看得出材質,但是沒有辦法確認有沒有到那個年代,只能針對玉石的部分說明;玉石、藍寶部分看淨度、透度、顏色、重量,都會影響等級,不同等級有不同價位;提示原告提出手機內被告與系爭古玩合照(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4124號侵占案件偵查卷第10頁照片)中之系爭古玩,附表編號1至6之古玉及白玉部分沒有辦法看照片就評估其價值,因為古玉包含到年代,必須以實物才有辦法確認有沒有到那個年代,白玉因為有分正新疆或韓國等產地,價值都不同,要有實物才有辦法確認產地;照片上的6件藍寶部分可以估出一個市場行情範圍的價值,附表編號7部分屬於臺灣藍寶系列,以市場行情1克拉大概落在1,000元到1,500元,因為它的藍色蠻透的,目測重量大概是20到25克拉左右,市價大約是20,000元到25,000元左右;附表編號8所示橢圓形那一個,略有一些白點,1克拉大概是800元到1,000元,目測重量介於10到15克拉,市價最低大概10,000元到1萬多元;另外4個(按指附表編號9至12部分)比較均質均色,1克拉大概介於1,000元到1,500元左右,目測花錐形(按指附表編號9部分)較厚,重量約20到25克拉左右,價值介於25,000元到30,000元左右。另外3個(按指附表編號10至12部分)重量均介於6到10克拉左右,市價大概每個6,000元到10,000元左右等語(見本院11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考量本件損害發生係被告侵占原告所有之系爭古玩行為所致,系爭古玩下落不明難以鑑定估價,原告既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且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本院審酌上情及證人目測系爭古玩照片初估附表編號7至12所示花東藍寶之重量、品質、市場行情與被告答辯所稱系爭古玩之價值與願意賠償之金額等,爰依上開規定,酌定原告所受損害數額為附表編號1至4之古玉每件1,200元、編號5之羊脂白玉璧(含裝盒)、編號6之白玉雕件各6,000元、編號7之海水藍寶雕件20,000元、編號8之花東藍寶雕件(橢圓形)10,000元、編號9之花東藍寶(花錐形)25,000元、編號10之花東藍寶(長錐形)6,000元、編號11之花東藍寶(水滴形)2件,每件6,000元,合計89,800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9,8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元,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並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仲旻附表編號名稱數量1古玉璜(含配鍊)12古玉璧(含紅扣帶)13古玉璜14古玉帶扣15羊脂白玉璧(含裝盒)16白玉雕件17海水藍寶雕件18花東藍寶雕件(橢圓形)19花東藍寶(花錐形)110花東藍寶(長錐形)111花東藍寶(水滴形)2合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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