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四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丙○○
丁○○
戊○○
己○○
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依贈與原因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除有贈與契約之債權行為,必需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其贈與之目的始能完成。又因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及無因性,不問贈與之債權行為是否無效,若當事人間無物權行為之合意或物權行為無效,雖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受贈人仍不能取得所有權。原審斟酌調查證據結果及全辯論意旨,認定系爭房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均係代書 何俊寬 依上訴人之指示而製作,由上訴人自行蓋用兩造之被繼承人 謝長林 之印鑑,未經謝長林同意或授與代理權,是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就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係屬無權代理。於謝長林死後,因被上訴人拒絕承認,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是系爭房地應屬兩造公同共有,被上訴人自得本於所有權,訴請上訴人塗銷贈與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原審本此理由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至於原審贅論之其他理由,無論妥當與否,於上訴人應受敗訴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黃秀得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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