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7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子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壹仟伍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子皓於民國102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12日止累計164,476元正未給付,其中158,820元為本金;5,65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子皓於民國101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12日止累計200,467元正未給付,其中193,553元為本金;6,82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子皓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12日止累計218,765元正未給付,其中211,160元為本金;7,51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林子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19日止累計117,882元正未給付,其中112,086元為消費款;4,600元為利息;1,19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67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子皓│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158820││9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子皓│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193553││9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林子皓│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211160││9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林子皓│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12086││8月20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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