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2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並經審判長定期間先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甲○○因於起訴時未依法繳交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且該裁定業於同年十一月四日依法為寄存送達,此見卷附送達回證即明,是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所提離婚之訴自難認合於法定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