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3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其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月24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其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其信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嗣於同年2月5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於同年2月26日所提上訴狀仍無敘明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