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原告戊○○被告丙○○
丁○○辛○○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庚○○
乙○○吳0宇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0宇法定代理人
吳0宇法定代理人被告子○○○○○○○00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子○○○○○○○00法定代理人
子○○○○○○○00法定代理人被告癸○○○○○○00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癸○○○○○○00法定代理人
癸○○○○○○00法定代理人被告壬○○
丑○○甲○○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訴字第48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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