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670號上訴人即被告YUSUPAMINUDIN(中文名: 努丁 )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YUSUPAMINUDIN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玖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YUSUPAMINUDIN(中文名:努丁)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執行羈押,至同年9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上開犯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罪刑非輕,且其於上訴本院後,亦承認本件犯罪,則其日後被判處有罪確定之可能性甚高,衡之趨吉避凶、規避重刑乃人性之常,況其為外籍人士,自承已逾期居留我國,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如經釋放,有逃亡之虞。審酌羈押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亦非具保手段所能替代,足認有羈押之必要性。
三、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9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陳玉聰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