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59號
原 告 林暐峰
法定代理人 林義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教育部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