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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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59號
原   告  林暐峰
法定代理人  林義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教育部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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