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季糧 選任辯護人 顏宏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季糧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季糧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方秀貞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