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脫逃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6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沐基律師上列被告因脫逃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脫逃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9月11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涉犯本案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且被告仍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自民國95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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