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77號原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被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5年12月19日下午
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家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