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吳豫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豫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吳豫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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