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他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他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他字第54號原告 江秋玲 被告 俞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所明定。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6日以100年度家救字第4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婚字第20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原告暫免繳交之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元,應向本院繳納,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郭麗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