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家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宏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庭君企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0,
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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