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1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岳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營偵字第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岳樺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在未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罪人前,即向至現場處理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員警供承其肇事犯罪,自首並接受裁判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43頁),被告所為符合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於104年間曾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4年交簡上字第2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期滿未經撤銷),其既歷經該次之教訓,更應謹慎駕駛提高注意義務,然被告竟再次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撞擊前方步行之告訴人 黎氏 紅玲 ,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及被告事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告訴人因本件車禍所受之傷害程度、住院期間長短、被告之過失情節及其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取原諒,暨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營偵字第974號被告吳岳樺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00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岳樺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1時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鹽水區忠孝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駛至忠孝路與信義路口前,身為汽車駕駛人,本應注意且能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夜間有燈光、天氣晴朗、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之情形下,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所駕駛之上開車輛突往右側偏行,致從後撞及同向右前方步行之 黎氏紅玲 ,致黎氏紅玲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雙側硬膜下出血之傷害。嗣吳岳樺於肇事後犯罪未經發覺前,向至現場處理車禍事宜尚不知肇事者之警員,主動表示其為肇事車輛之駕駛者而自首接受裁判。
二、案經黎氏紅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岳樺坦承於上揭時、地駕車肇事,致告訴人黎氏紅玲受傷等情不諱。核與告訴人黎氏紅玲於警詢告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奇美醫院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紙、監視器翻拍暨現場照片多張、案發時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已勘驗)1紙附卷可佐。按汽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原應遵守上開規定,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以致撞及告訴人,被告應有過失甚明。且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檢察官陳擁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劉珀妤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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