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3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韓嘉澤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朝明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3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韓嘉澤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朝明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