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 陳新爐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零伍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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