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聰榮具保人慶啟倫上列被告因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慶啟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林聰榮前因犯妨害性自主等罪,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0,000元,經具保人慶啟倫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本院開立之98年度刑保工字第183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
二、茲因被告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更字第321號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傳喚、拘提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未果,經檢察官發函通知具保人慶啟倫督促被告到案亦未獲,且業經檢察官於100年6月9日發布通緝等情,分別有該署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通知書回證、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爰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