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74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昇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0年度易字第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昇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臺南市○○區○○○路○○○巷○○號5樓之5或臺南市○區○○街○○○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二、本件被告楊昇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100年2月18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0年5月1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嗣本案於100年5月19日宣示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6月,經檢察官上訴,尚未確定,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以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暨限制住居之方式,已足供保全被告於上訴程序中到庭接受審判、執行,即無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李冠宜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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