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役星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役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6月10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7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6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6832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桂大永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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