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二九五八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制│有十││彰││彰│││彰│││5││品條│期月│間│化│毒8│化│8││化│8││9││危例│徒│某日起│地│7│地│訴6│5│地│訴6│6│執8││害│刑│至│檢│偵2│院│2││院│2││1││防││1│署│││││││││├──┼──┼────┼──┼─────┼─┼───┼────┼─┼───┼────┼───┤│偽│有六││彰││台│││台│││8││造│期月││化│1│中│上0││中│上0││5││文│徒│18│地│偵7│高│7│8│高│7│9│執9││書│刑││檢│7│分│訴9││分│訴9││2│││││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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