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4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1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鄭凱文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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